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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舞蹈運動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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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舞蹈運動總會組織章程-112.07.02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照片說明文字
    中華民國舞蹈運動總會組織章程
    090.05.13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91.06.29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4.07.30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06.10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9.01.27 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9.08.15 第五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04.25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07.25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2.07.02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有關法令之規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舞蹈運動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名稱 Federation DanceSport Chinese Taipei
    簡稱 FDSCT。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升舞蹈運動,維護善良風氣和社會和諧。各縣、市體育會舞蹈運動委員會切磋交流,促進友誼,爭取選手權益、福利,以推展國民外交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
     第  五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會辦事處。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辦理有關推展全國舞蹈運動事項。
    2.辦理或主辦國際性(DSA亞洲舞蹈運動總會)、全國性比賽及積分賽。
    3.協助各種有關舞蹈運動團體組織事項。
    4.辦理各機關社團託辦舞蹈運動推展事項。 
    5.促進舞蹈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
    6.辦理邀請國外舞蹈運動團體訪問比賽及派遣全國舞蹈運動項目選手出國訪問、比賽事宜。
    7.其他舞蹈運動事項之施行。 
    8.辦理國際(DSA亞洲舞蹈運動總會)及全國舞蹈運動裁判、教練講習會事項。
    9.辦理青少年全國舞蹈體育、舞蹈休閒運動推展事項。
    10.辦理原住民、偏遠及離島地區、老年、殘障舞蹈運動及其他有關關懷老人身心障礙休閒舞蹈運動有關事項。
    11.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12.宣導舞蹈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式列四種:
    1.個人會員:
    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人士,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
    凡公私立機構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其應享之權利與應履行之義務同個人會員。
    3.贊助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不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或旅居海外之國人,僑胞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4.榮譽會員:
    對本會有貢獻之國內外人士,經理事會通過敦聘之。
    5.選手會員:
    總會年度之比賽積分最高之前六組。並在取得資格後,實際代表出國參加運動會、錦標賽或DSA亞洲舞蹈運動總會所辦理各項比賽,並接受出賽前之授旗、證書,即為國手。
     第  八  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言行不當破壞國家形象及本會名譽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與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4.享有本會出版刊物之權益
    5.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6.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第  十  條: 本會之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4.全國各縣市委員〈協〉會得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十一 條: 有詆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 十四 條: 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處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派代表出席,如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者視同辭職。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十七 條: 為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1.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2.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3.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退職者。
     第 十九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  廿  條: 本會得置各種委員會或單項組織均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廿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廿二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理、監事
    2.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3.通過及修改章程
    4.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5.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6.財產之處分
     第 廿三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2.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選舉常務理事、副理事、理事長
    4.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6.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 廿四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選舉常務監事
    3.審核年度預決算
    4.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 廿五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 廿六 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如因有事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意決定之。
     第 廿八 條: 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分別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 廿九 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卅  條: 本會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卅一 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五 章   經   費
     第 卅二 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3.贊助會員:另訂
    4.選手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3.贊助會員:另訂
    4.選手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自由捐款
    〈五〉補助收入
    〈六〉委託收益
    〈七〉會員服務收入
    〈八〉專案計劃收入
    〈九〉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 卅三 條: 本會會員連續一年不繳納會費者,應即停權,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卅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五 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六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卅七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 卅八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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